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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輕干部提個醒丨切莫挪用公款
發(fā)布日期:2023-06-21 15:18:27 來源:孔子文旅集團
# 紀法要求 # 近些年,個別年輕干部因為挪用公款觸犯黨紀國法的案例見諸報端,數(shù)額之大令人唏噓。挪用公款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涉嫌構成貪污。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2)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fā)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3)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如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不受“數(shù)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同樣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單位的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也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身處“管錢、管項目、管審批”等擁有一定權力的一線崗位和會計、出納等可以直接支付公款的崗位,有直接辦理具體業(yè)務的便利,是挪用公款的高發(fā)崗位。所以,在這些崗位上的年輕干部更應該時時處處事事提醒自己,避免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